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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廷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416元,與存證信函請求之金額不一致,請陳明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