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