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曜鴻、蔡紀不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6日聲請狀相對人蔡紀不碟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請求事項(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人蔡曜鴻財產無效果時,相對人蔡紀不碟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