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珠律師(即李志宏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志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志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