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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采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正確之請求數額。(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所附之帳務明細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