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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凱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凱偉核發支付命令,並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其為外籍人士,未提出相對人之護照或居留證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雖聲請人於同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惟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資料無法清晰辨識內容,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林凱偉之年籍資料,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