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緻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