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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穗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