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品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零參佰零陸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