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家溱(原名翁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