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詠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楊詠琁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2,0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