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最高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