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家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家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累計154,114元正未給付,其中149,166元為消費款;4,568元為循環利息;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