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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鈺臻(原名陳欣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