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紫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