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榮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穆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昇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聚昇陽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相關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