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奕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 |
| | | | | 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 |
附件:
一、債務人曾奕儒前於民國112年08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61,116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曾奕儒前於民國111年0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7,125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