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高昀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128,613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82元為本金;4,8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