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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