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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臣  

法定代理人  林添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