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端德即北都牙醫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端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之「監護人林紋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劉端德於
民國112年3月7日法院裁定由林紋玲監護,同年3月13日法院宣告監護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