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黃春明」,另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更為「劉家齊」,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