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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勢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