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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晶  
            李洋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