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勳暉即暖廚餐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暖廚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