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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峻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梁峻愷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