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昀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號PA0000000之支票影本所載之發票日,羅勝耀非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說明羅勝耀得代理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之依據為何。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