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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或提出釋明文件說明聲請狀中請求金額與存證信函請求金額不一致之原因,並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