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品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