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