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