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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地春水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秀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