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徐志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叡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