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蔡議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