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為本社區之建商,應給付各項保養修繕費用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