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怡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