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迎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芸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楊政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為「連帶」請求?如是,相對人楊政恒僅為公司代表人,請釋明其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如僅以芸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衛浴設備之訂購單(查對話紀錄中所含之訂購單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故有另行提出釋明證據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芸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