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力瑋即駿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發票未蓋有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各若干,抑或請求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