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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華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勝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工程施作合約,惟有部分工程款仍未給付,相對人羅勝耀既為簽約當時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負清償之責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羅勝耀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所提之施作合約並未約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須負清償責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羅勝耀清償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