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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