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張信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相對人業已與第三人陳恆逸解除買賣契約之法院確定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