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等五筆土地上之青慕淳建案預售屋A4戶7樓
及基地,爾後聲請人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已支付價金
及違約金,惟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等語。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所
附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其房屋土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
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元,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相對人應繳交
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元
,另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
十日陳報狀提出已支付價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之釋明文
件,故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貳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無誤,是以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實屬誤植,併予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