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瑞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記載,聲請人係請求已給付價金950,000元及違約金1,419,000元,合計2,369,000元,惟請求事項則記載0000000元。孰為正確,應有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