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房地買賣契約書交易總價為新臺幣1406萬元,與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三行所載新臺幣1421萬元不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