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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羿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已給付新臺幣191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記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