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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獻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獻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