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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聖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裕正即安瀾橋養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