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家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