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翔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