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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兩造間之完整保險契約影本,並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保險金新臺幣300000元之依據為何(如契約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